浙江科技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根据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第29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 学校公开信息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予公开。
第五条 学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成员由机关各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负责人组成。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
学校设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委员会,负责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 学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协调小组,由校纪委书记任组长,成员由纪检、监察、工会负责人以及师生员工代表组成。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协调小组下设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
第八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负责处理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监察处,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反馈监督。具体职责是:
(一)延长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的公开期限的建议权;
(二)定期组织检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及时通报检查结果;
(三)受理关于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设立信息公开监督投诉电话和信箱。
第十条 学校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负责落实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分工及有关事项。各职能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各二级学院成立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分工及有关事项。各二级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十二条 学校对以下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工作、生活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已经移交档案工作机构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四章信息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五条 对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
第十六条 学校在学校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学校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包括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公开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学校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八条 学校定期将学校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学校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并及时补充更新,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九条 学校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及时报请浙江省教育厅审定。
第二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在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信息公开办公室代为填写学校信息公开申请,但须申请人签名确认。
申请学校公开信息须提供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真实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学校所在地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学校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协调小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协调小组、浙江省教育厅举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协调小组收到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八条 学校编制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
第二十九条 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科技学院信息公开内容要求和分工
附件: 浙江科技学院信息公开内容要求和分工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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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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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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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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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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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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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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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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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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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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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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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特色、发展目标、校训、校风、校园环境风貌、学校联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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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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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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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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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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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领导班子成员简介及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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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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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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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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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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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部门、院系部所的设置、职责及办公地点、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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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或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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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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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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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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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现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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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或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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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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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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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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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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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或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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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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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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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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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基本条件;教职工数及构成情况;本科生、研究生、成人教育学生数及分专业统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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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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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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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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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改革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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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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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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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学科与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等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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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或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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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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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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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改革、决策、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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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科研及内部管理体制等重大改革、决策方案制订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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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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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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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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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或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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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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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工程师计划试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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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或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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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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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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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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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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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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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建设;重点学科名称及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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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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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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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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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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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总体情况介绍;知名教师简介;教师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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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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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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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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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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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设置与调整;学生手册;考试规程、纪律;学籍管理规定;教学计划及执行情况;课程信息及学生选课情况;学位授予、毕业证发放情况;学生转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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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或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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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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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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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研究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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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改革立项;教学研究成果;教育质量工程;课程建设;教材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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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或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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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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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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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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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基本信息、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共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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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或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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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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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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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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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体育设施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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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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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
体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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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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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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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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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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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的立项、申报、评审,项目执行、验收及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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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或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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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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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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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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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奖励推荐及获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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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或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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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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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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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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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科研成果推广开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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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或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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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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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需求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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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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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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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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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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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交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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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或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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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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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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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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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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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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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学生的招生政策、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六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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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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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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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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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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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优、评先情况;学生奖学金和助学金的发放、学费减免、学生贷款、勤工助学等帮困助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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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或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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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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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优秀学生入党选拔条件及培养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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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或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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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部、学工部、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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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程序及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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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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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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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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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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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就业信息、就业去向及就业率;创业教育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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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或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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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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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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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与人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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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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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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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选拔任用、教育培训、考核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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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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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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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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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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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岗定编、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职工录用、培训、考核、奖惩;工资、津贴、福利补贴方案;离退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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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或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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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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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师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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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或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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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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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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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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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带头人和业务骨干的选拔、引进政策、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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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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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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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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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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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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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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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规章制度、财务报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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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或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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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财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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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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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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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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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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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财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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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经费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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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经费收入、支出及使用管理情况;财务审计情况;年度财务预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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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
|
计财处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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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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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成本课题预算决算情况;重大科研课题或大额度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全过程跟踪审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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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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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处
审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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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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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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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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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与公有房屋的管理与使用情况;经营性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情况;接受捐物和捐出物品的管理与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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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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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
|
2
|
校办产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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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办产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校办产业的能源消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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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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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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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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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采购与设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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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物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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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家具等货物类采购管理情况;物资采购过程中招投标信息与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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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或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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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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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仪器设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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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家具类资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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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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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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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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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与维修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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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大建设与维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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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基本建设与维修工程的方案、招投标、进展情况、工程验收、审计结果、负债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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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或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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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
校建处
审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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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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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作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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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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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交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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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办学项目;教师、学生交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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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或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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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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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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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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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学生交流情况;来华留学生接收与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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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或社会
|
国际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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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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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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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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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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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廉政建设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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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或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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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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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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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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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内部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调查处理结果;学校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结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重要事件调查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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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或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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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
纪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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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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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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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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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预警信息、重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和对外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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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或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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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办公室
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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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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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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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治安、消防、交通、周边环境治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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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
|
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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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后勤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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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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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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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组织的教职工购(建)房情况;社会保障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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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
|
后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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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共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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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车安排;医疗改革;计划生育;疾病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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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
|
后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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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网运维应急事项的处置
|
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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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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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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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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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改革的情况;食堂饭菜价格调整、质量检查情况;学生公寓管理;饮食安全;用水用电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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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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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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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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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与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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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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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和继续教育政策规定;招生录取情况;突发事件处置情况;成人学历教育学位授予情况
|
校内或社会
|
成教学院
|
2
|
合作项目
|
对外开展成人和继续教育情况
|
校内或社会
|
成教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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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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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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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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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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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通知
浙江科技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1年5月9日印发